据裁判文书网,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(2024)鲁1722民初1496号:
原告:牛某超,男,1992年2月23日出生,汉族,住单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世学,山东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被告:张某,女,1995年7月8日出生,汉族,住单县。
委托诉讼代理人:丁诗亮,单县法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。
原告牛某超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
牛某超向本案提出诉讼请求:1、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50000元及金750项链、吊坠、耳饰、戒指首饰(如不能返还四金首饰,要求被告折价返还四金款项10770元);2、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牛某超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,双方于2021年农历二月份按照农村习俗进行大见面。
牛某超交给张某彩礼188000元及“十个十”的礼品,当天张某留下168000元彩礼和价值20000元的礼品,双方建立婚约关系后,牛某超按照农村习俗于2021年麦收后、八月节、2022年春节去张某家走亲戚,每次支付张某10000元,共计30000元。牛某超为张某购买“四金”花费10770元。牛某超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牛某超共计向张某支付198000元的现金彩礼及“三金”物品。
2022年农历二月份,牛某超与张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,期间张某长期不在家,而是跟随其姥姥一同生活,牛某超与张某长期处于分居状态,尤其是2023年上半年,张某在牛某超家居住不足10天。后经牛某超家人多次去张某姥姥家叫张某回家生活,张某一直未归。2023年7月份,牛某超彻底对张某失去信心,决心分手。从双方举行结婚仪式至分手,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也就三个月。牛某超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,现双方已经分手,牛某超向张某支付彩礼的目的并未实现,张某应当向牛某超返还彩礼。为此,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,请求贵院依法裁决。
本案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张某自愿于2024年3月13日前一次性返还牛某超彩礼30000元及四金(包含金750项链、金750吊坠、金750耳饰、金750戒指各一个),牛某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;
二、张某在牛某超家的嫁妆(沙发一套、茶几一个、餐桌一个附六把餐椅、衣柜二个、梳妆台一个、条几一组、被褥六床、电视柜一个)归张某所有;
三、其他无争执。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7元,由牛某超负担。
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,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审判员 朱颖
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
书记员 潘悦
(来源:观察者网)
网友看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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