十六字方针什么时候提出来的十六字方针1978年时候提出来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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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六字方针什么时候提出来的
十六字方针1978年时候提出来的。1978年12月,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: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,必须加强法制。
必须使民主制度化、法律化,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,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。
邓小平同时提出: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, 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,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。
1999年3月15日,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》,这也是我国1982年宪法的第三个修正案。
在这个修正案中,一个非常重大的改变,就是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。
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,为建设法治中国打造了坚实的理论基础。
十六字方针是哪16个字
长期共存、互相监督、肝胆相照、荣辱与共这十六字方针,是根据我国阶级关系发生的根本变化,结合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新形势和新任务,加以补充完善而成的。
这个方针充分体现了我国新型社会主义政党关系。
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总纲规定:人民政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、互相监督、肝胆相照、荣辱与共的方针,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、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,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。
党的十六字方针是什么?
党的十六字方针是长期共存、互相监督、肝胆相照、荣辱与共。
长期共存、互相监督、肝胆相照、荣辱与共这十六字方针,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。
这个方针是在毛泽东1956年提出的长期共存,互相监督方针的基础上,根据我国阶级关系发生的根本变化,结合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新形势和新任务,加以补充完善而成的。
这个方针充分体现了我国新型社会主义政党关系。
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,这就决定了在人民政协的各项工作中特别是履行职能的各项活动中,都必须切实遵循这个方针。
扩展资料
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中规定:
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决议,学习党的基本知识,学习科学、文化、法律和业务知识,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。
(二)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、政策,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,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,在生产、工作、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。
参考资料来源:人民网-十六字方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