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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

2024-04-01 21:27 阅读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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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

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,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,实现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的共享和交换。

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包括城乡规划基础数据、城乡规划编制、审批、实施、监督检查等环节的信息。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应当与国家和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相衔接。

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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